生物進化的躍進30多億年的生命演化史上,生物爆發性發展的現象屢見不鮮,自然界和生物界的飛躍也是一個接一個。例如,“寒武紀大爆發”、“埃迪卡拉大爆發”、“三疊紀大爆發”、“早第三紀大爆發”等等。鑒于這些事實的大量存在,美國科學家埃爾德·里奇和古爾德于1972年提出了一個全新的生物進化理論——“間斷平衡論”。該理論指出,生物的進化不像達爾文所強調的那樣是緩慢變異的漸進過程,而是漸進與躍進交替的進化過程,在進化過程中,生物會由于地理隔離、突發災難或其他外界原因而在某一時期集中產生大量基因突變,從而產生飛躍式進化,乃至出現新的物種。該理論較合理地解釋了生命演化史上的很多記錄,最為重要的一點是指出了生物界的進化不但有漸進,而且有躍進。顯然,達爾文的“自然界無飛躍”這一觀點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是站不住的。無獨有偶,人類基因組研究計劃在研究人類2號染色體時發現,DNA的大量變化發生在相對較短的時期。美國華盛頓大學的科學家觀察了2號染色體上某些特殊片斷的DNA序列的重復,并與猿及古猴的染色體進行比較。他們原本認為,在過去的幾百萬年間,這一重復現象是逐漸發生的。但他們的發現卻顯示了相反的結果:主要的重復僅僅發生在一個很短的時期,這一時期之后,染色體僅有少數重復。這一研究可能預示這樣的結果:不僅是其他生物,人類的進化也是間歇式的過程。染色體上的DNA序列的改變就是物種進化最好的標記,也是人類研究進化的基礎。染色體改變的其中一個方式就是通過染色體片斷重復完成的,在人類、黑猩猩、大猩猩、猩猩的基因組中存在大量的重復。這些DNA片斷可能被重復并重新插回到染色體中,結果導致片斷的二次重復。進化窄窗對這一片斷的染色體衰退程度的分析表明,主要的重復發生在進化的窄窗時期,即發生在人類與古猿分化的前夜(距今約一千萬至兩千萬年前)。目前研究人員還不清楚,在人類進化過程中,在2號染色體上的這些重復為什么會在這一時期頻繁發生,也不清楚這些重復在后來是如何突然停止的。這些重復區間或許只是突然地隨機地出現在這里,由于重復在新基因的誕生及大規模的染色體重組中很重要,后來就留在了染色體上。但基因重復行為對2號染色體究竟有什么樣的影響呢?研究人員分析,這一變化可能導致使大腦增大的基因產生,或使潛伏在染色體上的病原體的基因被破壞,從而使病原體消失。研究小組還會繼續觀察染色體中的DNA重復現象,以找到這種現象與基因功能或表達的變化之間的關系。如果有確鑿證據可以證明,染色體的特殊片斷能夠導致間斷進化事件,那么,這一理論將對達爾文的漸進理論提出新的嚴峻挑戰。雖然尋找證據可能還需時日,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科學家認為,漸進式和飛躍式進化同時存在可能更符合進化的真實面目。
作者:蔣峰關于不動產的所有權問題,與人們緊密聯系。本文以一則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為基礎,對它提出觀點。一、本案當事人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某彬,男。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玲,女。二、原告的訴訟請求:對與王某彬同居期間重建的三間半平房予以分割,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由王某彬承擔。三、被告的上訴請求:依法撤銷(2013)某州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王某玲的訴訟請求。四、被告向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省人民檢察院接受其申請。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慶民一民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原判決判令王某玲與王某彬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房屋歸王某彬所有,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五、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理由: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2、本案訴爭房屋并未在產權部門取得所有權登記,而且因建造該房屋時沒有經過合法的審批手續,亦不能產生以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實行為設立所有權的效果。因此,王某彬與王某玲在本案訴訟時并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民法院只能將該房屋的使用權及取得的收益等進行分割。3、原判決判令該房屋歸王某彬所有,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六、被告的觀點:1、2000年3月30日王某彬已將與妻子名下的房產(主房、東廂房及案涉倉房)贈與王某彬兒子王某鐸,同時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并進行了公證。2、公證書中雖沒有明確案涉倉房的歸屬問題,但王某彬在原審中舉示的證據足以證明案涉倉房作為主房的附屬物,已經一并贈與王君鐸,案涉倉房屬于王某鐸的財產。3、原審認定案涉倉房屬于王某彬與王某玲共同出資錯誤,王某玲沒有任何收入,沒有能力出資翻建案涉倉房。其在原審亦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出資翻建了案涉倉房。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原審已經查實案涉倉房沒有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的情況下,判決案涉倉房所有權歸王某彬,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七、本案基本事實:1、××××年××月××日,王某玲與王某彬經人介紹按照風俗習慣舉行婚禮,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同年8月,二人將王某彬原有的倉房推倒后,在原址上建成三間半平頂磚房。2、由于雙方性格不和,在同居期間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2012年4月1日,二人正式分居,不再共同生活。同年5月14日,王某玲訴至法院,要求對二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三間半平房予以平均分割。3、在重審過程中,經王某玲申請,某州縣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大慶中大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慶中大評鑒報字/[2014/]第021號資產評估鑒定書,經鑒定爭議房屋價值人民幣88,458元。八、法院審理過程及裁判結果1、一審在縣級人民法院(2012年5月)、第一次上訴法院在大慶市中級法院、重審在縣級人民法院、第二次上訴法院在大慶市中級法院、再審在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6月)。(前后有五次審理、經過七年時間)2、一審縣級人民法院:對王某玲與王某彬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坐落于某州縣某鎮某街二委0002-004建筑物(三間半平頂磚房)予以平均分割,該房屋的所有權歸王某彬,王某彬給付王某玲應分得的房屋折價款人民幣44,229元。鑒定費2200元(王某玲預交),王某玲承擔1100元,王某彬承擔1100元。案件受理費1425元,由王某玲承擔998元,王某彬承擔427元。3、二審中級人民法院:王某彬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王某彬負擔。4、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慶民一民終字第某某號民事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九、本案爭議焦點:坐落于某州縣某鎮某街二委0002-004建筑物(三間半平頂磚房)的所有權是否屬于王某彬?十、評析1、物權:它的本質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性和保護的絕對性。換句話說,物權是權利人排除他人干涉,以自己意志獨立對客體物進行占有、使用、處置、收益的權利。物權分為動產的物權和不動產物權。2、事實物權和法律物權:法律物權是物權權屬通過法定方式推定出來的物權。包括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物權和通過占有表現的動產物權。為了滿足公示的需要,我國采取了不動產登記和動產直接占有的公示制度。因為登記之后,事實物權和法律物權相分離。登記之后第三人可以參與到物權的變動之中。事實物權是真正的物權,是指不存在交易的第三人的情況下能夠對抗法律物權的物權。舉例來說:張三和李四對某棟六層樓房有共同所有權。如果某棟六層樓房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錄的所有權人姓名是張三。那么某棟六層樓房的法律物權是張三。此時法律物權和事實物權是相分離的。事實物權是張三和李四共同所有。法律物權是張三。李四可以通過證據來證實某棟六層樓房的共同所有人是張三和李四。以此來抗辯張三對房子單獨所有權的主張。如王老六是善意第三人,他通過買賣方式取得了某棟六層樓房的所有權。在法律上會認可王老六的所有權人身份。這個李四無權要求王老六返還某棟六層樓房。這個李四只可以對張三主張損害賠償。事實物權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3、非法建筑:指違反法律、法規及政 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所建構的建筑物、構建物或者其他 設施 ,其行為的特征具有一定的違法性。這里所講 的非法建筑,不僅包括一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構建物,還包括缺乏合法性要件建造的 建筑物和構建物。分為:程序非法建筑是指沒有經過法定審批程序,而缺乏合法性要件的建筑物或構建物,對于這類程序性非法建筑 ,我國法律是給予其合法化的機會 , 如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實質合法化。實質非法建筑是違反 實體性法律 ,如違背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 ,對于實質非法建筑無法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來補救。4、《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5、結合本案來具體分析第一個方面:原告與被告之間屬于非婚同居關系。對其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按“一般共有制”來處理。具體來說:這個非婚同居關系條件下的共同財產,是要論男女雙方的貢獻大小的。如果確有證據證實是男女雙方通過共同勞動、共同經營的行為得到的財產或是男女雙方都是有投資金額的,那么這個財產就是按共同共有的處理標準。如果一方確沒有貢獻的,那么這個財產就歸該另一方單獨所有。案涉房屋系王某彬與王某玲在同居期間在原有倉房地基上翻建而成,王某彬雖主張系其一人出資翻建,但其未能舉示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亦無法推翻王某玲舉示的其對案涉房屋進行了部分投資的相關證據。故原審認定案涉房屋系雙方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并據實予以分割并無不當。第二個方面:案涉房屋原始取得方式是合法的。案涉房屋系王某彬于1993年9月2日通過“以物換房”的方式取得,契約中約定“胡某祥全磚房3.25間,倉房29m長轉換給王某彬”。該契約中就置換房屋進行了明確約定,案涉房屋系由倉房翻建取得,倉房在契約中亦作單獨置換表述,并未作為主房的附屬物一并轉換給王某彬。且2000年的公證書贈與物僅為王某彬與已故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3.25間磚平房,倉房并未包含在贈與財產之內。故王某彬主張倉房系原主房即全磚房3.25間的附屬物,其已經贈與其子,應屬于其子王某鐸的個人財產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依據現有證據認定倉房經翻建后的案涉房屋系王某彬與王某玲同居期間取得的。這種認定結果并無不當。第三個方面:在原倉房基礎上建成的三間半平頂磚房。原告與被告享有事實物權。案涉房屋系王某彬通過“以物換房”的方式取得,并由王某彬與王某玲在原倉房基礎上翻建、擴建。上述翻建、擴建雖未有合法審批手續,但亦未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確認為翻建、擴建非法,未確認案涉房屋屬于非法建筑。在此情況下,房屋建成之后即在事實上產生了物權,建造人即王某彬與王某玲亦對該房屋依法享有權利,故原審據此判決予以分割并無不當。被告可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取得實質上的合法化。然后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證書。正確認識不動產所有權的實質。維護合法權益。(請加微信公眾號:yfzp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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